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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10 (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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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受命法官單獨決定具保免予羈押之合法性
作者
錢建榮
中文摘要
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經偵查終結,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並將羈押中被告移送法院審理,法院受理分案後,由A(審判長)、B(陪席法官)、C(受命法官)組合議庭審理,起訴送審當日由受命法官C單獨自進行準備程序,訊問後以被告甲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甲以新臺幣100萬元具保免予羈押。受命法官C所為具保決定是否合法?檢察官如有不服應向抗告法院或所屬法院提起如何之救濟?
起訖頁
30-32
關鍵詞
羈押
、
舉輕明重
、
舉重明輕
、
釋字639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10 (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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