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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610 (1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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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第190 條之1 的「污染」
作者
古承宗 (Chen-Chung Ku)
中文摘要
甲未為A科技公司之水污染防治的緊急應變措施,廢水因而持續放流。總計排放約1,000噸的廢水,其中含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污泥、有害健康物質之鎳、銅,以及強酸等,隨之排放於B河川。經查,B河川上游同時亦有其他兩家工廠連續數月排放廢水,而甲之行為實際上僅有增加污染程度,卻未改變污染狀態。試問甲放流廢水是否實現刑法第190條之1的「污染」要件?
起訖頁
27-29
關鍵詞
具體危險犯
、
污染
、
法益
、
客觀歸責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610 (1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610016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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