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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司法改革雜誌
20021215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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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一五九條之三草案之評論
作者
民間司改會
中文摘要
一條所規定的舉證責任,以致於常見檢察官在法庭上抵死不願聲請法院傳訊他自己或者警調人員偵訊過的證人到庭進行主詰問並接受被告反詰問,於是被告只好自己傳訊,如此一來,藉由檢察官全程到庭落實法庭交互詰問的目的幾乎完全落空,而證人經傳不到庭所產生的不利益全歸被告負擔,對被告更是極不公平。
起訖頁
59-59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21215 (42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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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當然要到法院來陳述回應法務部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三草案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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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盡力就好?-人民期待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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