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類實務選編計選錄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10則裁判。判決涉及議題,包含性別平等教育之性質,應否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指之「輔導教育」、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所謂「情節重大」,是否得以聘約所約定、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起算、行政機關欲對行為人開罰時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法規本身得否作為確認訴訟之對象。另外亦有討論到課予義務訴訟之違法判斷基準時點判斷、學生是否得對成績評量提起行政救濟問題、對於行政執行之救濟方式、環評法第22條規定之裁處權起算時點以及對於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是否得隨時更正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