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öffentlich-rechtlicher Erstattungsanspruch;又稱「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途徑,長久以來為我國實務及學說上之爭議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雖明定授益處分之受益人在原授益處分因撤銷等原因溯及失效時,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惟並未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行使該返還請求權時,究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抑或得逕以行政處分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