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性伴侶關係保障途徑之選擇,不同國家因為社會傳統文化、憲法及法律規範、政治環境與法院功能、角色之差異,選擇不同程度的保障方式與做法。截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全世界有二十個國家保障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其中有十五個國家透過立法機關對同性伴侶婚姻予以平等保障,加拿大、南非、美國及哥倫比亞係由司法機關以判決為之,而愛爾蘭則是唯一透過公民投票修憲,將婚姻要件不限於一男一女而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權的國家。而在立法、司法、公民投票三種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的途徑之外,尚有行政機關在行政裁量權行使之下,提供同性伴侶關係在政治宣誓意義上的「認可」,此即臺、日兩國地方政府所行同性伴侶戶籍登記或註記制度。臺、日兩國所行同性伴侶註記或關係證明書、宣誓書之受領發給,除涉谷區外,原則上均不涉及任何實質權利保障,卻也因此衍生下列問題,包括:口惠不實,沒有法律效力容易淪為不積極作為的藉口;僅為既有法律行為的間接證明;強迫出櫃問題;形成另一種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只著眼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而非「現實」;「成年」要件隱含偏見;公序良俗條款判斷標準不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權限下尚有著力空間;以及對同性伴侶現實生活困境沒有助益等。本文整理臺、日兩國採取行政途徑保障同性伴侶關係之現狀,提供對兩國制度基礎認識,並以各國經驗簡要分析行政途徑以外,採取立法、司法或公民投票途徑保障同性伴侶關係的問題點,以供反省與思考這股在臺、日及亞洲各國風起雲湧的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之憲法思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