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雖以保護消費者為目標,但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之一,必須注意WTO貿易法規之合致性。新修正食安法中,關於基改食品可能產生二項爭議:一、目前管制基改食品的追溯追蹤措施,其具體義務內容缺乏充分的TBT或SPS協定立論基礎;二、電子發票內容載明事項與食品的追溯追蹤目的無密切相關,不敷追溯追蹤產品所需,建議於可行範圍內,更改為與追溯追蹤系統內容相符。食品管制牽動國際貿易,以產業發展或行政成本等現時狀況作為規範基礎,並不足以回應他國的挑戰。我國應盡速審視現行規範,擴充義務主體範圍,並加強法規範未盡完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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