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旨意,乃在於如何讓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臺灣都會區房屋日形老舊,已經危及多數人之身家性命財產安全,都市更新如過分強調以保障個人財產所有權,勢必壓縮整體都市發展,形成百廢待舉無法運作局面,如何在公益與個人財產權衝突中作利弊權衡乃為本文探討重要課題。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中不論區域屬性,一律提增同意人數比例門檻,有欠妥當。本文研究認為:都市更新條例制定對於優先劃定區域同意人數比例宜維持現狀;但對於迅速劃定區域同意人數比例亦不宜增加;但如屬於自行劃定區域,基於對個人財產權之保障,或可依草案所訂增加同意人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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