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臺灣的勞動與勞動法研究學界,或是勞工界的社會行動者,都非常耳熟能詳一個說法:勞動三權,究其緣始,恐怕不得不提日本國憲法第28 條的文字:「勞動者享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有趣的是,國內一般勞動法學上的研究,特別是留學德國與日本的研究者,多半將焦點集中於團結權與團體爭議權,後者當然尤其是罷工,而英美法背景的學者,則多青睞團體交涉權及同樣脈絡下之爭議權,不是沒有人提出質疑:「為什麼日本的團體行動權遠渡重洋到臺灣,就突然變成只有爭議權?」,卻忘記爭議權可能僅為行動權下位類型的認識前提,當然,連此提問本身都存有爭議。不論如何,「工會行動權」始終是國內集體勞動法學上的邊緣問題,似乎是一可以觀察到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