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法院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所採用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4年10月4日在網站上所發布之文件,司法院秘書長嗣於2004年11月2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24793號函將該要點草案檢送各法院參考。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稱「要點」)中涉及先前技術的內容有二,包括流程圖中之「先前技術阻卻」相關內容及「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原則」中所記載之一段文字:「發明說明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內容,不得被認定為專利權範圍;但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應排除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外。」除前述二種情況外,依法,當事人尚得於訴訟程序中以先前技術主張「專利權無效抗辯」及「專利權效力不及之抗辯」。參酌外國法制,基於「先前技術阻卻」之同一法理,當事人尚得以先前技術主張「先前技術抗辯」(為區別前述阻卻均等侵權所適用之「先前技術阻卻」,本文所稱「先前技術抗辯」係指阻斷文義侵權之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