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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
201602 (2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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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和解之錯誤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確定效為和解契約之本質,凡屬於確定效範圍內有爭執或不明確之事實關係,均不得以反於真實為由撤銷。和解所規定之錯誤均非意思表達階段上錯誤,除當事人資格錯誤總則有規定外,其餘情形均非依民總錯誤一般規定得撤銷之錯誤。民法第738條第3款所謂「爭點」指不屬於和解確定效所及、雙方當事人於和解時作為和解前提之確定的基礎事實關係,「爭點錯誤」為獨立於民總錯誤之雙方共通動機錯誤,「重要」則指錯誤與契約成立間之因果關係。
起訖頁
62-68
關鍵詞
和解錯誤
、
和解之確定效
、
重要爭點錯誤
、
雙方共通動機錯誤
、
法律行為基礎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2 (20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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