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被告係上櫃公司優○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並擔任未公開發行之盛○公司董事長,而盛○公司為被告對優○公司控股之私人投資公司。優○公司生產之電子血壓計約半數銷往美國,由於先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FDA」)依美國食品藥物管理法令對該公司進行查廠認有違失,因而提列缺失報告要求改善。其後,FDA認為優○公司後續的回覆並未充分解決問題,乃由所屬單位於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警告信並公告於其官方網站,指稱優○公司所產醫材在方法,或製造、包裝、倉儲、安裝等程序的設備或控制不符其「現行優良製造標準」(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GMP)要求,顯示優○公司血壓計成品品質不佳,FDA可能不經檢查即行留滯拒絕該產品銷美。被告於二○○八年四月二日得知警告信情事後,與所屬人員進行內容回覆之相關討論。考量此事處理需時,公司銷美產品有極高可能遭留置,且足以影響公司之營收、淨利。為規避持股跌價損失,被告於同年四月中下旬陸續大舉出脫由盛○公司持有之優○公司股票。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優○公司出口至美國之電子血壓計產品遭美國海關留滯,優○公司乃於翌日將產品遭留滯之消息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其股價因而劇烈下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禁止內線交易罪嫌,應依同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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