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醫療糾紛及醫療之民刑事訴訟已成為常態,尤以提起刑事訴追並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更是屢見不鮮,此現象除導致司法資源的鉅耗,更使得醫護人員於執業時無法受到保護,進而有防衛性醫療行為產生。有鑑於此,我國於2012年12月公布行政院版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冀望能提升醫護人員執業環境的安全保護、病患就醫權益保障及改善醫病雙方之互動關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嗣於2014年5月29日通過草案審查,但保留部分條文尚待朝野協商。美國則是於2005年即提出全國性醫療改革之聯邦法案「全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該法案一直都是我國醫糾法草案所參酌仿效的對象之一。故為更瞭解美國「全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之規定,以檢視我國醫糾法草案於立法上與外國立法例之差異,遂本文將針對美國「全國醫療錯誤揭露及賠償法案」進行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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