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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
201507 (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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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錄興櫃公司證交法相關問題整理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定位:作為上市櫃的預備市場。興櫃交易市場在有價定位上作為上市櫃之預備市場,如發行公司欲以股票上市發行為目標,則通常會先申請於上櫃或興櫃市場交易,以使公司適應證交法所要求之資訊揭露或公司治理等相關規定,作為上市櫃之暖身。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如欲於興櫃市場登錄交易,依照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須符合:「一、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同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起訖頁
40-47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7 (20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羈押法第6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釋字第720號解釋與評析
該期刊-下一篇
旭律師編著《刑法爭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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