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七三二號宣告七十七年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後段條文中涉及開發地區的毗鄰土地可以用徵收取得,此部分規定因毗鄰地在七十七年大眾捷運法中並沒有界定範圍,而按照該條項徵收土地已然超出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的範圍,因此該條項後段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不予適用;九十年的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亦同。其第二項雖對毗鄰地區土地有進一步的定義性規定,並規定得依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來取得土地,但其第四項後段仍有類似規定,即「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得以一般徵收的規定取得之毗鄰土地仍然超出捷運事業所必要的範圍,而宣告違憲。此二者為大法官解釋第七三二號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