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五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下稱「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成為我國以施行法移植國際條約的第五例。在此之前,尚有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一○○年六月八日公布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施行法」、一○三年六月四日公布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此等國際條約之概括性內國化趨勢,表面觀之主要是因為我國國際地位特殊,致無法參與該等條約的簽訂,但事實上,該等施行法通過之必要性,不在於國際義務或關係的建立,而在於據以架構該等國際條約於國內落實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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