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進行手術中,無法提供忽然病危之患者所需之急救措施,病患因而死亡,實務上以過失不作為犯進行檢驗,二審法院並得出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結論。對於該案之法律適用過程,首先應分辨本案究為作為犯或不作為犯。認定本案應屬作為犯後,在過失概念之檢驗上,考慮注意義務之違反以及結果發生之預見可能性尚有不足,還應考慮過失理論之發展,加上迴避可能性之考量。本案除判斷醫師本人有無過失之事實尚有不足外,逕將他國「心導管介入治療指引」作為本國醫療常規之鑑定意見是否恰當?醫院、醫師公會乃至衛福部是否未盡管理、監督之責而應論以過失犯,亦不無檢討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