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國家似僅得於遭受實際軍事攻擊,而安全理事會並未採取必要措施時,始得主張武力反擊之合法性,而國際習慣法雖然基於Caroline原則,允許國家為阻止即將發生之攻擊,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武力,然其必要性、比例原則及迫切性的條件限制,不但使得國際法與現實環境脫節而欠缺「適切性」,亦使得部分或許具有「正當性」的自衛武力使用,成為違反國際義務之不法行為。面對過去半個世紀「主動性自衛」所引發之爭議,國際社會必須在「武力使用」領域,建立一個實質面符合現時需求、程序面確保妥善監督的法規範體系,以弭平國家實踐所面臨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落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