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關於2年期限之規定違憲,理由如下:1、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至關公益及人民權益,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衡權或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474號解釋可參)。2、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健保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經保險人審查其所報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3、主管機關逕以系爭規定訂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保障,應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