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增訂民法第824條第5項之規定,有避免土地細分,不利土地之大規模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積極作用。本件裁判闡明合併分割之適用要件,值得稱許。惟須注意,雖土地登記謄本之地目登記為大眾及實務上作為土地使用分區之重要依據,但仍應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為之,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僅為參考之用,不能作為分區依據。故須查明各土地之分區,不得逕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依據,以免發生不能依分割結果辦理分割登記之窘境。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之規定雖易使人誤以為僅係申請合併複丈之條件,但本條的確是數土地得否合併為一地號之條件,故仍屬民法第824條第5項所稱之限制,須予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