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人民還是對外投資之移動,在現今世界下均為普遍。歐盟作為世界數一數二之經濟體,每年吸引數千億歐元之外國直接投資,企業主透過於歐盟成員國境內設立法人等投資行為,移轉資本,以便在歐洲地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歐盟內部之投資等資本流動亦相當熱絡。然而,歐洲許多國家,例如荷蘭、丹麥、西班牙等,向有對外移之個人與公司之未實現利得課徵「出走稅」之規範;對於欲轉移設立營業所之自然人與法人而言,就帳面上尚未出售之資產,僅因外移即須繳納此等稅負,無論是對個人或公司,均將影響其財務狀況,進而導致其移出之意願降低,因而可能有違歐盟基本自由中之營業設立自由。對於此等出走稅,歐盟機關與成員國以營業設立自由為中心,展開一連串協調,最後更訴諸歐洲法院,希能平衡營業設立自由與成員國之課稅利益。本文旨在研究歐盟架構下之出走稅規範,及歐盟機關互動前後對於此等出走稅制發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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