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同樣丟鞋抗議,判決結果卻不同。某孫姓女大生趁著行政院長江宜樺參與行政院發言人室簽辦的鼓勵國片活動記者會時,當面對江院長丟鞋未中,最後被士林地院裁罰5,000元確定。某薛姓單親媽媽,因不滿油電雙漲,在總統馬英九致「客家義民嘉年華主祭大典活動」觀禮、致詞時,朝他丟鞋出氣,婦人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但臺北地院法官認為,總統當時並非執行法定職務,因此裁定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究竟總統之法定職務為何?總統參加活動「觀禮、致詞」究竟係否屬總統之法定職務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