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分,涉及問題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而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是否屬於身分公務員、共同正犯之成立以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作為基礎、接續犯之定義以及在競合上之適用問題、誣告罪之主觀與客觀要件以及申告須到達該管公務員、傷害致死罪之行為與加重結果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刑事訴訟法部分,涉及問題包括無法傳喚到庭陳述之證人之警詢陳述有無證據能力、監聽譯文之法定調查程序、筆跡證據應遵循鑑定證據調查程序抑或由法官自由裁量、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同一案件範圍應如何認定、實務上函請併案之程序。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縱依法令服務於上開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則非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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