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登山步道與攤販乙發生口角,盛怒之下拿起一旁的鐵棍,基於教訓的意思朝乙頭部揮去,乙額頭受到敲擊後立即失去意識倒地,口耳不斷流出鮮血,甲驚覺自己鑄成大錯,誤以為乙已當場死亡,見四下無人,便扔下手中鐵棍倉皇逃逸。半個鐘頭後,曾因爭奪地盤遭乙痛毆的遊民丙路經該地,見乙倒臥路邊不省人事,心想機不可失,便拾起同一根鐵棍,基於殺害的意思猛烈敲擊乙頭部。乙於次日被發現時,已死亡多時。事後確認乙死於顱內出血,且兩人的敲擊行為各自均足以造成致命傷害,但無法確認甲的敲擊是否已產生致命效果,也無法確認丙的敲擊有無加速(提前)乙的死亡。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丙的行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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