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說德國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自十九世紀以迄二十世紀間之發展。在德國以法院判決為中心之司法制度下,本文自法制史與實證觀察觀點,分階段說明此等法院外處理私人間紛爭機制之發展、適用範圍和類型。首先說明十九世紀國家審判權制度之確立與發展,表面上抑制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但實際卻不然。本文以普魯士商業司為礦災災害設立特殊仲裁庭為例,說明此機制在當時發揮相當功能,但其他的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尚非常見。其次,說明與介紹二十世紀初,到處都可見各種不同類型之合意的協調或協調委員會、仲裁協會之設置。最後總結認為,法院雖處於法律事件處理中心,同時存在仲裁、協調等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即使其處於外圍,在商業經濟、醫事健保等不同領域因其爭議因素與背景,仍在紛爭當事人間發揮一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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