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第四○二條原則上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判),惟何謂承認,以及外國判決的承認有何法律上效力,卻缺明文規定;另對於外國判決承認的程序或方法為何,亦付之闕如。此等問題,在這國際交通及司法往來迅速且頻繁的新世紀,益顯得有迫切釐清的必要。法院的裁判屬於國家的主權行為,其效力以裁判國領域為界限;外國的判決,僅有在國內被承認的前提下,才能在國內產生效力。承認外國判決,並非以該判決整體作為承認之標的,而是僅承認其個別的判決效力;然亦非所有的判決的效力,均在承認的範圍。國際間承認外國判決的制度上,對於承認的方法或程序,主要有二種:自動承認制與裁判承認制,民訴法第四○二條採前者,外國確定判決自動被承認,無庸經法院或其他機關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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