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於2008年成立時,參考日本及韓國的專業法院之技術專業輔助機制,採行技術審查官制度,對於提升智財案件的裁判品質,確已發揮功能,且此制度在日、韓已經有成效且成功的運作經驗,可供我國做進一步調整實務運作的參考,因此,短、中期而言,仍應以我國國情與實務需求,參考日、韓相關經驗為制度調整方向。惟即將在2015年運作之歐洲共同體專利法院,參酌採用了德國技術法官制度,結合具有專業的法律法官與技術法官,期待能提高判決的可預測性與結果一致性,並降低歐洲專利訴訟的繁瑣度與金錢,歐洲共同體專利之運作將使未來歐洲專利產生極大的跨境效力,其運作成效是各國未來關注焦點,長期看來,亦可能對各國制度產生影響, 因此本文介紹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與及其技術法官(technical qualified judge)制度,祈能對我國智慧財產法制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