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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409 (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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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社團法人的法律適用
作者
陳聰富 (Tsung-Fu Chen)
中文摘要
民法第二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準此,我國民法就法人之成立,均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採「法人法定主義」,並以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登記為其成立要件。
起訖頁
42-56
關鍵詞
社團法人
、
社團組織
、
董事權限
、
社團總會決議
、
法人清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409 (1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409014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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