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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美國著作人格權之研究--以大型裝置藝術與場域特定藝術為例
並列篇名
Copyright Moral Rights in U.S. : Focus on Installation Art and Site-specific Art
作者 楊智傑 (Chih-Chieh Yang)
中文摘要
本文乃介紹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透過該法之介紹,瞭解美國對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範圍,並進而透過重要的爭議案例,瞭解其實際的運作。本文先介紹美國著作權法中人格權之規定,進而介紹幾個重要代表案例,包括Pollara v. Seymour案、NASCAR v. Scharle案、Martin v. City of Indianapolis案、Phillips v. Pembroke Real Estate案等。這些案例大多涉及大型藝術品之展示問題。而本文也特別深入介紹美國之Mass. Mu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Found., Inc. v.Büchel案判決意見,從該案判決中,瞭解藝術館與藝術家在策展時,沒有事先以契約約定好雙方權利義務,可能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介紹該等案件後,本文進而討論這些案例對台灣之啟示。本文先比較發現三點:一、我國比美國更加保障著作人格權,此舉是否有利於著作投資人,本文提出質疑。二、美國本來不保障公開發表權,但法院卻透過判決,擴大承認此種著作人格權。相對於美國,台灣也有類似判決。本文也對此種判決論理提出質疑。三、藝術館與藝術家若想避免發生糾紛,則應該在策展前或策展中以契約詳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而本文也提出六項需要特別約定之內容,包括(一)著作人之約定,(二)著作財產權之約定,(三)裝置過程中之暴露問題,(四)著作原件所有權歸屬,(五)同意因展覽需要修改之約定,(六)展覽完後之處置約定。
起訖頁 405-462
關鍵詞 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歸屬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Copyright Moral RightsPublic Disclosure RightPublic Display RightCopyright Attribution
刊名 世新法學  
期數 201406 (7:2期)
出版單位 世新大學法學院
DOI 10.3966/199815542014060702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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