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我國憲法、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規範,並未明文限制人民從事傳統整復推拿(中醫推拿)助理之業務。故在就業平等原則下,人民當具有自由選擇為職業之工作權、具有平等接受就業服務及不受歧視之就業與執業機會平等。且各種療法(包括民俗療法)皆存在著風險,甚至已關乎人命問題;是以不論各種療法之風險高低,均應有在職訓練及證照考覈制度管制、相關從業人員身分立法,不應有差別待遇或階級區分。依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解釋之精神觀之,行政主管機關應有效提出配套措施、在職訓練及證照考覈制度,實不得以中醫推拿助理所執行之業務非正統醫療、有害社會或不具社會價值為理由,禁止其特定業務活動,使人民得從事該活動之自由「排除於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外」,藉此掏空憲法所保障傳統整復推拿(中醫推拿)之工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