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須承擔盡其所能尊重、保護、實現公民個人健康權的義務。消除衛生的不公平是不可抵擋的世界大勢,政府對公民健康所承擔的義務主要是保證健康權的實現,權利的救濟只是補充。防禦健康權遭受侵害和權利救濟也需要個人與國家、社會、家庭之間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應當宣導「協力共築健康,合作共享健康」。中國大陸政府需要更新觀念,從財政投入上調整經濟發展與國民健康之間的關係,將經濟發展作為促進國民健康的手段而非目標,並將國民健康水準的提高(而不是GDP增長),作為考核政府政績的更為基本的衡量指標。政府對公民健康權實現的主導作用的主要表現在「立良法、謀全局、負總責、抓保障」四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