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安樂死,是指尊重不可治癒的末期病人的醫療意願,為減輕或免除其痛苦,實施緩解性、維持性醫療照護,或者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讓病人自然死亡。安樂死匯融法律與倫理,為許多國家的熱門話題,而今只有個別國家立法允許,中國大陸也有諸多對於安樂死的理論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權利與義務不同,公民對自己的權力享有處置權,故公民應有權處置自己的生命,選擇自己的死亡。18年前,中國大陸草擬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即是對安樂死的探討,該法第1款為:「病人臨終前因患有不可治癒的疾病遭受極大痛苦的,病人可以書面請求醫療人對其實施安樂死。」第2款為:「醫療人依照前款規定實施安樂死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該條反映起草人是贊同安樂死的,但現行中國大陸法律沒有安樂死,醫療中更不允許安樂死。本文試從法律與倫理的角度,探討爭議之安樂死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