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判解集
201405 (23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前後兩段為相異之侵權行為類型,前段保護之法益為權利,後段則為一般財產上利益。而債權為相對權,存在於當事人間,因不具公示性,原則上並非該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即不得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客體,惟第三人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處獲得清償,該第三人即應就債權人不能受清償之利益,依後段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7-8
關鍵詞
侵權行為
、
保護客體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