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
|
元照網路書店
|
月旦品評家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判解集
201405 (23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5-6
關鍵詞
誠信原則
、
後契約義務
、
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