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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405 (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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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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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5-6
關鍵詞
誠信原則
、
後契約義務
、
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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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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