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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起訖頁 5-6
關鍵詞 誠信原則後契約義務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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