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因為長期遭先生與婆婆家暴,心生報復之意。決意設計殺害先生與婆婆。一審判處兩個死刑,上訴二審均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分案給合議庭中的A法官主辦,合議庭指摘是否量刑過輕,撤銷發回,更一審仍維持二個無期徒刑判決,檢察官再上訴最高法院,仍分案給A法官主辦,合議庭再次針對未進行量刑辯論撤銷發回,更二審改判殺婆婆部分,無期徒刑;殺先生部分,死刑。檢察官針對無期徒刑提起上訴,仍然分案給A法官主辦,合議庭又質疑二者量刑不同有無違法,撤銷發回。更三審改判二個死刑,被告上訴,又分案給A法官主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