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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之公示與公信--以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為中心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沈宗倫
中文摘要
專利乃基於明確政策目的所創設出的特別物權。其政策導向的特質反映在促進國家產業技術發展創新的終極目標。而為達成此立法目標,一方面藉由專利的授予,提供發明人有限度的排他權(exclusive rights),令其適度回收其研發成本,並獲致合理的利益,確保未來繼續研發的誘因;另一方面,為促進發明有效的貢獻,以利於發明實施對於產業所生之增益,或助於未來相關技術的累積創新,專利制度亦要求發明人需向公眾揭露「高品質」的發明,以作為排他權賦予的對價。一般而言,「高品質」的發明乃形成現今專利法對於專利標的與專利要件的要求,以發明專利為例,例如:專利法對於發明(invention)的界定;新穎性要件(novelty or new)、進步性要件(non-obviousness,or an inventive step)、產業利用性(utility 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然而「高品質」發明固為專利制度所期待,該發明欠缺與公眾相連通或交流的機制,實無法對產業發展有所貢獻或增益。此與公眾相連通或交流的機制,有賴於發明人對於其發明的揭露,揭露主要是藉由申請專利範圍(claims)與專利說明書(the specification)為之,依現行專利法的規定而言,為獲致專利的保護,發明人對其發明的揭露不僅要符合「申請專利範圍」的「明確性」(definiteness),在專利說明書的揭露上更要能使「申請專利範圍」的相關技術能被「據以實現」〔或可稱為「可實施性」(enablement)〕。
起訖頁 1-22
關鍵詞 專利權
刊名 專利師  
期數 201404 (17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DOI 10.3966/2218456220140400170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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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我國專利制度對於第二用途醫藥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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