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下,律師接受客戶委任撰寫專利意見書,基於委任關係為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對於客戶負有忠實義務,應對客戶的秘密予以保密,甚至拒絕出庭作證。然而,當客戶提出專利意見書並要求律師出庭為其作證時,意見書則不再是被保密資訊,客戶的拒絕證言權亦受到相當限制。我國專利訴訟實務上亦有委任律師為當事人撰寫專利意見書的案例,律師於委任期間所獲得之資訊,或是有關委任案件所完成的成果,屬於客戶的秘密資訊,本應該受到保密義務之拘束,不得向第三人揭露。然而,拒絕行使證言權的,在我國屬於律師權限,因此,這些資訊是否可以揭露給法院,則由律師判斷。此與美國法有相當大差異。在我國法律的架構下,律師為當事人撰寫意見書,其與當事人間的對話,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將由律師決定,將導致潛在執業論理的問題。因此,本文將以美國專利意見書為核心,探討律師為當事人撰寫專利意見書時的相關法律倫理問題,首先將針對律師的保密義務與拒絕證言權之間的緊張關係深入分析,其次討論美國法有關意見書之相關法律倫理問題。最後以美國法觀點檢討我國現行制度中關於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拒絕證言權的行使,以及衍生相關法律倫理之問題,並以確保當事人辯護權為出發點,針對目前制度提出相關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