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透過對於法律解釋理論的討論,以及對於「概念觀」的討論,指出對於法律的解釋,無法脫離對於各該體制概念觀的理解。法規範必然連結在特定的法制度(法體制)之內,而釐清、討論、詮釋這些法體制觀念概念之概念觀,是我們能合理進行該法規範解釋適用的必要條件。而大多數的法律倫理規範屬於法規範,因此對於法律倫理的解釋、適用,也需要對於法律倫理的概念觀有所瞭解。本文透過實例及相關規定的檢討,指出法律倫理(尤其是律師倫理)涉及眾多的利益衝突以及規範衝突,因此並不適合以道德或人格訴求,作為立論的基礎,反而應該在相關的教學、研究中,強調倫理學的基本知識及道德論證的基本知識。本文並建議,在此基礎上,應考慮在法學教育體制中,更強化基礎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