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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並列篇名
A Study on the Retrial Procedure in the Civil Procedure: Focus on the German Law
作者 劉明生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乃排除具有重大程序瑕疵與錯誤確定本案判決之既判力而設之救濟程序。本文乃以研究德國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為中心,詳盡探討再審程序之性質如何、其訴訟標的為何、程序應如何進行,以及民事訴訟應承認何等事由可作為再審事由。本文將說明何以德國再審訴訟區分為無效再審訴訟與回復再審訴訟兩種類型,並特別著重研究何等事由可作為再審之事由。尤其就德國民訴法第五七九條第四款當事人未經合法代理之規定,在其他侵害聽審請求權、當事人不存在、當事人能力欠缺與訴訟實施權欠缺之情形可否類推適用。德國民訴法於二○○一年新增第三二一條a聽審異議程序,並於二○○四年修正該規定。基此,部分學者認為就確定之判決有聽審請求權受侵害之情形,不能再依再審訴訟救濟,而應依德國民訴法第三二一條a之聽審異議程序救濟。此項學說之立場,於文中將從更加充分保障當事人與受既判力擴張所及第三人權利之立場,作更進一步之分析與研究。另與聽審請求權同為程序基本權之公正程序請求權受侵害之情形,當事人或第三人可否以此提起再審或準再審。法院違反闡明義務之情形,尤其第三審法院違反闡明義務之情形,當事人可否以此作為再審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須作更進一步之釐清。另依德國民訴法第五八○條第七款b之規定,於當事人發現或可使用其他文書而可導致獲得更有利之裁判之情形,得提起再審訴訟。本款之適用僅限於文書,而不包括勘驗物、證人或鑑定人。我國民訴法第四九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則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可作為再審之事由。依此規定,發現新的證人或鑑定人,不能作為再審之事由。如此區分之正當化基礎何在,將作深入之探討。
起訖頁 37-80
關鍵詞 再審程序再審事由聽審異議程序公正程序請求權新文書之發現新證物之發現無效再審訴訟回復再審訴訟Retrial ProcedureRetrial CausesHearing Remedy ProcedureClaim for the Fair ProceedingsDiscovery of New DocumentDiscovery of New Tangible EvidenceNun and void Retrial ActionRestitution Retrial Action
刊名 興大法學  
期數 201311 (14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研究所
DOI 10.3966/199516202013110014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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