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同性婚姻之立法爭議出發,逐一檢視國際公約中有關婚姻權之規定,發現同性婚姻並非國際人權法上之基本人權。其次,本文自民主原則、婚姻本質、公共利益、兒童人權、子女福祉、社會秩序、以及民族健康等七大面向,論述我國不應當採取同性婚姻等同性結合法制之理由。此外,本文嘗試從事務處理、財產繼承、家屬扶養、保險受益、租稅優惠、醫療權益、人身安全等七個幅度,建構保障同性戀者正當權益之基本規範。最後,本文主張應透過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導正保險實務,以及在醫療法增訂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機制,藉由單點修法之模式,來精確評估修法的影響層面,並強化同性戀者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