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書中云:「連環帳法創自義大利國,歐美兩洲經商者無不效之,其妙處在一收、一付,一該、一存,凡貨物出入經我者,必有來歷去處,我該即彼存,我收即彼付;彼該即我存,彼收即我付,無彼我之可指者。如買物則物該銀款,銀款存某物,所謂連環也。結帳時所該必與所存相符,如有不符即是錯誤,亟須查明更正。至總結時,或本年一總結;或一年一總結。以買棉之價及局用之費,與售布之價比較多者為盈,少者為虧,其盈虧之數,又必與我欠人者及人欠我者對除外,所餘之數相符,則毫無錯誤,照所設帳譜依法登記,朗若列眉,細玩之,當能悟其妙用。」此乃說明連環帳法奧妙之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