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或股東出資額轉讓,公司法訂有一定程序,未符合該等規定之程序,縱使經過普通法院民事庭上調解,或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然無法達到調解成立之目的,因此,關鍵因素在於有限公司係屬部分人合性質之公司,董事或股東之出資額轉讓與他人,必須經其他全體或過半數股東之同意,否則不生效力,這在民事訴訟法庭上要調解或和解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調解之前,必須先考慮之因素,否則,徒勞無功。本文要介紹有一家有限公司之兩位股東與公司經由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兩位該公司之股東出資額變更為第三人,結果功敗垂成,非常可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