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將刑事案件區分為「醫療刑事案件」和「『非』醫療刑事案件」,但二 者仍一體適用同一部「刑法」,因此,就「刑法『規定』」來看,就只有「刑 法」,並無所謂「醫療刑法」。「醫療刑法」的概念,毋寧不出自刑法如何規 定,而是就具體案件加以「刑法適用」時,因「醫療行為」有別於「『非』醫療 行為」的「事實類型特性」,刑法適用者必須「有別」於「一般的」「『非』醫 療行為」加以審酌而進行「刑法適用」,因而有所謂「醫療刑法」。而醫療行為 屬未必具有「可攔截性」的攔截嘗試「病變因果進程」行為,故對「『非』醫療 刑事案件」的「刑法適用」,不可能直接移植於「醫療刑事案件」的「刑法適 用」,就「醫療刑事案件」進行「刑法適用」時,即應特別就「非原創性」、 「可攔截性」和「嘗試性」進行「必要」的判斷,不得省而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