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的規定,都市更新(以下簡稱都更)的目的在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我們也同意,討論都更須回到都市(urban)變遷的整體脈絡,且著眼居住問題。都市的空間性(spatiality)是在歷史中形成的,條文提及的「開發利用、復甦機能、改善環境」等詞彙的意義,及「公共性」的辯證性內涵,亦需放回不同居住狀況的都市居民身上才能理解。不同的市民,無論有無房產、何種房產,都在遭遇都更時感受到自身「權利」竟如此不足道與不穩固,從而打開了都市政策「為了資本需求」抑或「為了居住需要」的反省可能。貧富不等、不同階級的都市居住者們被捲入公共政策,由自身向外擴,反思了權力、權利或財產。做為都更主要助燃劑的「容積獎勵」也被揭穿,雖彷彿社會共識,實則表現了公共利益的合理基礎僅是私有產權人最大利益的匯集。矛盾的是,以「金錢」衡量的「財產權」卻又沒有預期的「普遍性」,在權力競合的過程中,通過比例計算、估價等法定機制,財產「權」的分量,實際上通過都更程序與制度的中介而有著大小不一的權重,而非一種絕對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