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以系爭註冊第158031「約克夏茶York shiretea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2類服務,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第11款規定,對系爭商標提起評定申請。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做成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依法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行政判決之見解如下:一、系爭商標以外文「York shire」及中文「約克夏」為引人注意之主要識別部分,故系爭商標予人認知為外文「Yorkshire」結合「tea」及中文「約克夏」結合「茶」且互為中英譯文字之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