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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與先前技藝不同且具獨特性之特徵應納入設計專利侵權比對
作者 陳初梅
中文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係關於D199444號「容器」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民事侵權爭議,被控侵權產品為盛香珍品牌之食品所使用之容器(下稱「系爭產品」。判決結論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不近似,故不構成侵害。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中,一般均會討論哪些設計特徵是重點特徵而應與被控侵權物比對、如何決定重點特徵等議題。此一判決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之處:1.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在側表面上均可見內縮貼標面在兩端與提把融合成一體之特徵,由於側面表面積占全體60%以上,為普通消費者會優先注意之處,而立角凹陷、底部設計、止滑條等則屬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注目之部分,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整體視覺印象相近。但是,法院對此認為:既然系爭專利未特別聲明排除如立角凹陷、底部設計等設計特徵,亦未聲明以某項特徵為主要特徵,則系爭專利之設計特徵應包括所有顯示在圖式之特徵。
起訖頁 5-7
刊名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期數 202011 (2020:11期)
出版單位 理律法律雜誌社
該期刊-上一篇 元件之用語不同,未必即未落入文義讀取範圍
該期刊-下一篇 智慧財產法院強調商標商品類似之認定,不受商標法施行細則之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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