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犯罪治理程序的一次重要變革。作為2018年《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訴訟法基本原則和具體訴訟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應當置于刑事訴訟制度體系之下予以整體性考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僅具有實體法上的量刑減讓功能,同時還肩負著構建多層次刑事審判體系、推動輕微刑事案件審判程序分流的重要程序法功能。因此,有關認罪認罰的法律激勵機制,應當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面向。其中,在程序層面,應當以構建積極有效的輕罪治理程序為導向,根據輕微犯罪案件的特點建立必要的程序性激勵機制。在實體層面,穩定的量刑預期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重要激勵機制。為此,立法者對量刑權配置進行了實質性調整。但是,總體而言,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推動輕罪案件的程序分流還缺乏有效的制度設計,因而還難以催生輕罪治理程序的根本性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