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支配地位是特定于反壟斷法的規範概念,但它通常被等同于實質性市場勢力的經濟學概念。我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2款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實際是在傳遞實質性市場勢力的經濟學含義。市場支配地位與實質性市場勢力被等同看待有其緣由。然而,基于市場支配地位的價值意蘊、規範目的、所反映經濟現象的根本特徵,實質性市場勢力的定義缺陷、作用的異質性,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與實質性市場勢力所涉制度在外延上的差異等理由,有必要對兩個概念加以區分。市場支配地位應當是指:單個經營者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組成的整體,具備強大的經濟實力,不受充分有效的競爭約束,並且能夠妨礙相關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的市場地位。該定義涵蓋了評估市場支配地位的三方面操作指引,符合我國《反壟斷法》第17條第2款的修改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