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法律關係是以基礎交易項下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的系列法律關係的組合,而保理交易是以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任意組合為架構的多層聯立的交易模式。因交易方在核心架構之上植入不同的交易安排,導致不同交易結構下的保理法律關係的屬性亦有不同,這給司法裁判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困擾。保理糾紛裁判規則的研究,需要正確處理當事人對權益保護的“疊加”預期與法律規則確定性、邏輯性之間的衝突。對于未來應收賬款,當且僅當其具有可預見性和可確定性時,方可作為保理合同標的。在虛構基礎交易關係場合,保理商能否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應當區分保理商的主觀狀態和虛構的原因加以認定。關于請求權的行使,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保理商負連帶責任,否則保理商有權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第一順位的付款義務,並在債權未獲完全清償時向融資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