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師上學期從台北縣調到台中市工作,到了外縣市,不得已要租房子住。找了許多天,終於找到離學校三條街,騎摩托車六、七分鐘就可以到學校的二層透天式房子。談妥房租每月初付六千元,押租金為三萬元,第二天林老師就搬了進去,二個月後,同事陳老師要準備考儲備主任,需要安靜處所準備考試,乃商請林老師分租一間。林老師想,反正多一間房間,乃以二千元分租給陳老師。三個月後,房東發現此事,跑來理論,要停止出租,並且要趕二人走,說不許分租,先前二人還觀望不走,不料房東停水斷電,說是違約罰金。林老師懊惱不已,為此乃請教本信箱。 |